芜湖弋矶山医院,医疗纠纷:医院40分钟内将脑出血患者转院!(芜湖弋矶山医院钟新华)
案情介绍
张某某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于2020年5月3日到被告公司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每周次数不等。2021年8月24日在被告处进行血液透析,当日中午12:18患者张某某出现异常情况 ,被告给予患者舌下含服硝苯地平进行降压,未见好转,同时拨打120及某县医院急救电话 。12:58 ,120急救人员赶到被告处,将患者张某某转运至某县医院门诊急诊,头颅CT诊断: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 ,心电图异常。后又转入芜湖弋矶山医院急诊,经诊断:1.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2.肾衰竭。后抢救无效死亡 。
原告(张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 ,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1年8月24日8:35:24至2021年8月24日12:58,受害人张某某在被告设立的某血液透析中心进行血透析治疗。根据某县城西派出所调取的某血液透析中心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受害人张某某透析过程中自2021年8月24日12:18出现异常症状无法独自起床 ,被护士拉起坐在床上至2021年8月24日12:58,120急救人员赶到透析室,整整40分钟被告未采取急救措施 ,也未及时转院,严重贻误抢救时间 。受害人张某某经120急救中心车辆转运至某县医院门诊急诊,头部CT诊断意见: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心电图异常。某县医院建议受害人张某某急转皖南医学院代砚山医院 ,经皖南医学院矶山医院急诊初步诊断:1 、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2、肾衰竭。治疗医生认为治疗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最终受害人张某某因在某血液透析中心透析出现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受害人张某某自行步入某血液透析中心透析室接受血液透析 ,身体状况正常,透析过程中绝大部分时间未见异常症状,当受害人张某某透析过程中自2021年8月24日12:18出现异常症状无法独自起床,被护士拉起坐在床上时 ,某血液透析中心显然没有急性并发症的处置方案,包括医生与护士多达近8人只是围在受害人病床边议论,显示出慌乱而无序。某血液透析中心应当配备抢救车 ,具有转运病患能力。被告设立的某血液透析中心也未与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签订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患者治疗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障转诊通路畅通。由于被告设立的某血液透析中心并未根据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及制定相应的救治方案 ,导致血液透析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患者急性并发症发生时,手足无措 。被告具有明显的医疗过错。由于被告缺乏救治方案,也未及时采取转运措施 ,甚至打120急救电话也严重滞后,最终受害人张某某失去了比较好救治时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另双方发生争议后 ,被告并未及时封存病历,也拒绝向原告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被告客观上存在伪造 、篡改病历资料的可能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现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某透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证照齐全的血液透析中心 。原告亲属张某某于2020年5月3日在我公司进行血液透析治疗,2021年8月24日张某某透析完后出现异常情况,我方立即给予舌下含服硝苯地平降压治疗 ,同时拨打120及某县医院急救中心电话。后张某某在某县医院检查后被送达芜湖弋矶山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左侧丘脑出血,肾衰竭后死亡。我方在整个治疗过程中符合医疗规范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本案中 ,原告指出被告提供的《血液净化治疗单》上患者的年龄在2020年和2021年均为71岁,系为了诉讼临时制作的,不具有真实性 ,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病历存在伪造、篡改,且原告也不同意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医疗侵权中 ,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目前对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之判断,尚有赖于相关专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原告认为被告过错明显 ,无需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纵观患者的病程,患者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病人 ,在被告处进行血液透析过程中出现异常,而脑出血也是尿毒症学医透析常见并发症,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难以避免 ,本身疾病复杂,救治难度大,系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但被告在患者出现异常时未及时采取谨慎、严格的处理措施 ,在长达半小时以上都没有转到具备医疗条件医院进行抢救,减少了患者病情得以控制的机会,增加患者因病情恶化而产生损害后果的风险,增加患者获得及时救治的可能性 。本案中 ,原告指出被告提供的《血液净化治疗单》上患者的年龄在2020年和2021年均为71岁,系为了诉讼临时制作的,不具有真实性 ,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病历存在伪造、篡改,且原告也不同意鉴定。根据本院现已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方在填写报告单时不够严谨 ,且在患者出现不适时,没有及时转院治疗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院酌定为30%。
判决结果
2022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血液透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5303.1元 。
笔者提醒
1.本案没有做鉴定,为什么也能判医院赔偿?
本案患方主张医院伪造病历,不申请司法鉴定 ,但是并没有提供医院伪造病历的证据(年龄的笔误肯定无法达到证明医院伪造病历的证明目的)。而作为医学专业性问题,未经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是否和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林律师认为这样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可能性很大。退一步讲,医院确实存在转院不及时的过错,但和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这也是一个医学专业性问题 ,法院在没有解决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径行判决医院赔偿,不妥 。
2.医院承担30%责任合理吗?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的理由是“认定被告方在填写报告单时不够严谨,且在患者出现不适时 ,没有及时转院治疗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般来说,如果因为非患方过错导致鉴定不能进行,而医院又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 ,法院是可以酌情医院存在一定比例赔偿责任的,例如医院不同意鉴定机构根据病历资料推定患者死亡原因,导致鉴定不能;还例如 ,医院原因导致部分病历未能及时封存,患方不同意补交病历移送鉴定导致鉴定不能;还例如,病历书写存在矛盾,鉴定机构以此为由退卷;等等 ,这种情况下,法院综合患者病情及医方过错,酌情认定医院赔偿责任是可以的 ,纵观各种案例,最常见的赔偿比例是30%-70%。不过就本案医院没有明显导致鉴定不能的过错,结合患者病情 ,判决10%都可能加重了医院责任 。因为众所周知的,40分钟内转院并不算延误,40分钟也无法改变脑出血患者的预后。
3.被告应该怎么在二审改判?
本案如果医院在二审过程中感觉到了法官的“不友好” ,例如不建议患方申请司法鉴定,林律师建议医院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林律师认为本案进行合法 、公平鉴定 ,医院很可能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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